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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真履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凡第一位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和要办的业务,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的要认真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引导服务对象找有关部门办理。
  三、实行政务公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依据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及依据,公开审批结果。
  四、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大矿业权有偿出让力度,乙类矿产一律采取招标挂牌办法。
  五、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对群众投诉和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接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查处的决定。立案案件一般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涉及国土资源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要及时依照信访规定受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六、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禁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行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管理对象的钱物礼品和宴请;不得参加管理对象出资的各种娱乐休闲和旅游活动;不得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入股、投资和参与管理对象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实行“窗口办文”制度,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功能。对符合条件,手续、资料齐备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遵照规定限时办结。
  八、文明办公,热情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对上门群众热情接待,耐心解答问题,不推诿不刁难,恪守职业道德。
  九、上述承诺,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对违反承诺行为的,可以直接向责任单位投诉;如对责任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对举报人员签署真实姓名的投诉举报,15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员反馈查办结果。

  举报投诉电话:2930362 2930350 传真:293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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