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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及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地方性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要求制定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科技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确定和批准设立市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区。
(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调处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全市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负责焦作市城区耕地保护、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焦作市城区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以及土地分等定级、地籍测绘工作;负责焦作市城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宅基地外)的登记、发证以及土地确权工作。
(六)组织、管理全市的测绘工作,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和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项目及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审批和成果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各类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上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地籍测量质量,确认地籍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行业技术培训、质量管理、科技开发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焦作市城区的测绘、坐标系统的建立、修正及保护工作;负责测绘成果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以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承办由市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由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的组织、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焦作市城区土地的统一征用、划拨或出让工作;负责焦作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作价入股、转让、租赁、抵押、交易以及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调整,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工作;负责市城区基准地价的调整和标定地价的确定工作,承办评估后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确认工作。
(九)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租赁(承包)经营审批和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批工作,负责有关储量报告的审核及开发利用方案的核准工作;参与区域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的制定及实施。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推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使用制度。依法对采矿权转让进行审查;调处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包括地下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在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整治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地质工作的对外交流,参与有关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市区域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及测绘管理的科学技术工作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市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负责焦作市城区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信访工作,负责办理市城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信访案件。
(十四)监督、检查国家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