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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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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06-11-09 责任编辑:方潮 点击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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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程图
![]() 2、法规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第23号令)
3、应提供的资料
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3)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注:除以上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4、归档资料
所有应提供资料
保存期限: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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