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 通 知

 

豫国土资发〔2006〕51号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12-07    责任编辑:    点击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从加强地质环境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成基础调查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一)完成县级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和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县级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科学依据。2006年底之前,全省39个尚未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专业调查队伍,完成调查任务;2007年完成省辖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查清矿山环境状况并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做好矿山环境调查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是科学治理矿山环境,减少地质灾害损失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应高度重视,积极向同级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精心组织技术力量,全面查清辖区内矿山环境状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查清各类采空区的情况并在图上标示出来,提出恢复治理措施,编写矿山环境调查评价报告与《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年省辖市和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完成任务,剩余县(市、区)在2007年完成。
    (三)加强重大工程建设区地质环境调查评价
    加强对黄河小浪底水利工程、南水北调工程、郑州—西安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设区的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查明重大建设工程区地质环境条件与影响工程安全的地质灾害及其他地质环境问题;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选址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确保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和居民工程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积极协助当地政府落实防灾责任制。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职能延伸到乡(镇)国土(地矿)所,对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治要落实监管责任人,实行挂牌督察。
    (二)增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要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以主管市长、县长为指挥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对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制定包括监测、预警预报、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并认真组织落实。发现地质灾害险情,要立即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应急调查,查明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发育规律、诱发因素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措施,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每年汛期(6月—9月)是我省地质灾害多发起,降雨是地质灾害主要的诱发因素。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省级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全面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省辖市、县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要以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和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为依托,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体系和网络视频会商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
    (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建立和完善由县、乡、村、组、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群测群防体系,把地质灾害的日常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落实到乡(镇)长、村主任和企业负责人等。要把“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的每个单位、每个学校、每一户居民手中,务必做到一户不漏。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制度。为提高群众监测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应争取当地政府给予监测人员一定的劳务与通讯费补贴。
    (五)加大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
    依据“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规定,安排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优先治理那些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对于治理难度大、耗费资金多的,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取避让措施,尽快组织搬迁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三、积极推进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矿山环境调查资料,逐一落实建设单位和矿山企业因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应承担的治理责任,提出治理要求,限期治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豫政〔2005〕49号),尽快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进程。督促、指导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积极做好尾矿的综合评价和利用,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
    四、认真做好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工作
    (一)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遗迹资源
我省地质遗迹丰富,不少珍贵的地质遗迹如嵩山地层剖面、南阳恐龙蛋化石、汝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都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观赏价值,一旦破坏,不可再生,必须十分珍惜和重点保护。对大型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重要地质遗迹景观集中分布区,应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或地质公园,以便对地质遗迹进行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二)加强对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
    为高标准建设、规范化管理地质公园,今明两年国土资源部将地质公园定为“建设管理年”,国土资源部将建立督查制度,组织专家进行实地督促检查。我省已发布了《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认真做好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快地质公园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质公园要重点搞好地质公园机构设置及标准化管理、地质博物馆和各种标示系统建设、主要地质遗迹保护、景区地质灾害防治、科研及科普宣传、信息服务系统开发、地质导游培训等,按时揭碑开园。要结合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提升精品旅游线路的科学内涵,打造知名地质公园品牌。
    五、进一步做好地下水监测工作
    继续加强对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评价工作,进一步调整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布局,更新监测设备,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编制省、市《地下水应急监测预案》,建立突发地下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机制。要结合地下水动态监测,研究城市和地下水位下降幅度大的平原地区发生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开展主要城市和部分地区地面沉降调查和监测等。
    六、切实加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近年来,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安排了地质环境调查、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项目的实施对改善我省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迹具有重大意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环境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26号)要求,切实加强地质环境类项目的管理,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要充分认识项目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主动协调好与地方政府和群众的关系,自觉接受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备强有力的技术队伍,确保承担的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七、大力促进法制建设和科普宣传工作
    为使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大力推进地质环境法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深入调研,尽快出台《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规章。要利用多种科普宣传形式,向领导和群众宣传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把地质公园真正建成地学科普教育基地。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爱护地球、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自觉性,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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