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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修武县人民政府所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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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市局地籍科 日期:2008-08-27 责任编辑: 点击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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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换发修武县人民政府所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为加强土地管理,理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土地登记工作,焦作市人民政府就高新区辖区内相关单位、个人持有的修武县人民政府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进行换发,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修武县人民政府不再办理高新区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和集体土地登记。 二、焦作市人民政府换发修武县人民政府所颁高新区辖区土地使用证,由市国土资源局成立高新区土地使用证换发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三、高新区辖区内持有修武县人民政府所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持单位证明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向高新区土地使用证换发工作小组申请,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修武县国土资源局。 四、修武县人民政府所颁高新区土地使用证的换发从2008年8月1日开始,至2009年8月31日结束,逾期不换发的,原修武县人民政府所颁高新区辖区土地使用证不具法律效力。 五、土地使用证换发工作按照 “依据法律、尊重历史、权属清晰、资料齐全”的原则进行。 六、对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转让的土地权利人按规定处理。 七、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土地权利人和金融部门应持他项权利证书,到高新区土地使用证换发工作小组申请换发。 八、土地使用证换发登记费用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执行。 九、本次土地使用证换发不包括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换发另行通知。 十、工作小组垂询电话2930357、7115109。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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