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
焦政土字〔2007〕102号
康达环保(焦作)水务有限公司: 现将豫政土〔2007〕2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用的批复》转发给你单位,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豫政土〔2007〕251号)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