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棚户区改造马村和谐小区项目用地手续的批复

 

焦政土字〔2007〕182号

作者:    来源: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07-12-19    责任编辑:    点击


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办 理棚户区改造马村和谐小区项目用地的请示和 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鉴于你单位已办理完立项和规划手续,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将位于焦新公路和文昌路交叉口西南角省政府以豫政土〔2007〕306号文件批准我市征收的31.8274公顷土地中的25.7635公顷划拨给你单位,作为住宅用地,用于棚户区改造马村和谐小区项目建设,其余6.0639公顷作为城市道路用地。所建房屋应用于棚户区改造需要搬迁居民的安置,严禁做为商品房屋对外出售。
   你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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