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焦作市2007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07]30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马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按10倍补偿。 2、安置补助费按7倍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焦政办(1994)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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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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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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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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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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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王镇待王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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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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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6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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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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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王镇西待王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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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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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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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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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王镇小王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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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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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7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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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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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安置方法,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负责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7年12月10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区分局。 联系人:张彩霞 联系电话:3953671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焦作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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