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    来源: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日期:2008-08-18    责任编辑:陈娟娟     点击


     第一条 为保证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焦作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制定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公开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或不及时更新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八)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国土资源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国土资源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国土资源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室对责任单位和行为人责令改正、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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